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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明确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有关细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今年6月份发布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后,陆续接到部分地区来函,要求明确个别商品出口退税率以及长期对外承 包工程合同项下的出口设备和建材的执行范围问题。为此,财政部11日在其网站上详细公布了相关调整细节及商品代码。 据了解,补充通知中明确的出口退税调整细节包括,取消盐的出口退税;将回转炉、焦炉、订书机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将额定2006030711003700310.html target="_new">电 压≤80伏有接头电导体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等。 补充通知还明确了原通知中“长期对外承包工程”、“设备”和“建材”的具体范围,并指出,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2006030909330600310.html target="_new">表 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外商2006031417350200437.html target="_new">投资 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以及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2006052917032500437.html target="_new">金融 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或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仍按原退税率执行。 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6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此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